政策原文: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部分)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
新制定的《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分别于2023年11月1日、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要求,制定、修订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涉及设定、调整行政执法权的,应当同步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穗林业园林规字〔2023〕3号)的基础上,制定《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部分)(以下简称《基准表》),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基准表》。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林业和园林法律法规。
三、对《基准表》主要内容的解读
《基准表》共四个事项,主要对《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涉及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具体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基准表》规定:本基准表与《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穗林业园林规字〔2023〕3号)同时适用,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0日。《基准表》的适用范围与《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一致。
(二)关于执法事项
《基准表》对“随意放生境内陆生野生动物,已经危害生态系统的”、“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境内陆生野生动物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公园的”、“违反公园管理单位车辆、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安全管理具体措施的”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