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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发布时间:2020-09-16 11:02:17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涉及林业和园林部分

  (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三、对《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三款中的“省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十六条中的“价格的”。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市政园林管理部门”修改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放养或圈养除旅游观赏和资源保护需要外的禽畜的;攀、折、钉、拴树、竹,践踏、采摘花草的;吸烟、随地丢弃烟头,焚烧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烧烤、焚香、生火的;随地吐痰、便溺、随意抛弃瓜果皮核、纸屑及其他生活垃圾的;在景物和设施上涂污、刻画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因烧烤、焚香、生火、吸烟或随地丢弃烟头造成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六)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由司法机关”。

  六、对《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改革”,“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园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等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抄送上一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

  (三)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二十四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一、对《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非法狩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对《广州市绿化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国土房管”修改为“国土、房屋”,“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删除第十三条中的“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删除第二十四条中的“绿化工程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跨区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的,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申请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绿化工程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概况、绿化工程设计总平面图、主要园林建筑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植物种植设计图、绿化工程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

  “(三)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图。

  “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申请新建园林建筑、地质灾害治理绿化工程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者”。

  (六)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以及市政道路附属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七)将第二十九条中的“五千”修改为“十万”。

  (八)将第三十条中的“守法”修改为“信用”。

  (九)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临时占用绿地不足七千平方米,所占用绿地属区管绿地的,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占用绿地属市管绿地的,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所占用绿地属区管绿地的,经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所占用绿地属市管绿地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项目立项以及工程建设许可文件。”,删除第(四)项。

  (十一)删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将第三款中的“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修改为“临时占用绿地的”。

  (十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需要砍伐、迁移、修剪的树木,在市管绿地范围内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区管绿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建设项目立项以及工程建设许可文件或者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原因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四)将第七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十六、对《广州市公园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五条、第五十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

  三十、对《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林业、水务、海洋、农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作为相应湿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鸟类栖息地的保护与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湿地的保护与管理;

  “(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近海与海岸湿地的保护与管理;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内农业生产的管理,防止因农业生产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污染;负责监督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入湿地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等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旅游、公安、教育、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未设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湿地保护与管理职责。”

  (二)将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国土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三)将第七条中的“林业”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将“国土规划”修改为“林业”。

  (四)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五)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的“海洋与渔业”修改为“海洋”。

  (六)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湿地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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