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决定:
对《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等17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涉及林业部分)
三、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粤府令第64号公布,2017年7月20日粤府令第242号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删去第二款中的“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三)将第四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四)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植检机构”修改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五)将第七条中的“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六)将第七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农业部门”修改为“农业主管部门”,“林业部门”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经依法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相互承认,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重新报检。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外。”
(八)将第二十条中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修改为“海关”,“林业植检机构”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
(九)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修改为“农业农村部或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十)将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的“逐级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逐级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省的农业、林业植检机构”修改为“省林业、农业主管部门”。
(十二)将第三十三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3月6日粤府令第233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三)删去第十九条中的“身份证明以及单位证明等材料”。
(四)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六、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2017年10月27日粤府令第244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项。
(二)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