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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穗林业园林通〔2015〕178号】(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5-12-28 16:00:00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补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发挥公益性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生态公益林。
森林、林木和林地经批准为生态公益林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与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并以此作为经济补偿的依据。
第三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由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财政投入组成。其中市级和区级部分,应按照财政体制以及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安排年度财政资金,市、区人民政府应分别将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力状况,合理地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包括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总额75%为损失性补偿经费,25%为管护经费。
第五条  损失性补偿经费,用于因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而对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进行的补偿。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经费专项用于补偿经批准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一)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取得责任山、自留山的,补偿对象是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
(二)未发包或未经流转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依法签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林木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经营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补偿。
(四)国有、集体林(农)场的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农)场;依法签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的,依照前项的规定补偿。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分为四级:Ⅰ级是指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及国家级生态公益林,Ⅱ级是指省、市、区级森林公园和市、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以及省级生态公益林,Ⅲ级是指Ⅰ、Ⅱ、Ⅳ级以外的市级和区级的生态公益林,Ⅳ级是指原已划入生态公益林中的荔枝、龙眼等果林和桉树林。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标准的调整,参照森林资源数据等基础情况,推行按林分质量和生态公益林等级进行补偿。调整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对自留山、责任山的损失性补偿资金,足额发放到林农手中;对林改后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70%以上损失性补偿要按股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手中,其余部分应用于村集体的管理工作经费以及治安、卫生、乡村道路、绿化建设等集体公益事业费用和村民的社保、医保等费用。
第九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中的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市统筹经费。
(一)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及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管护人员负责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建立健全管护绩效制度。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总额的5%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由区、镇(街)、行政村(社区)分别按2%、2%、1%的比例分配。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林分改造、抚育、示范区建设等项目和森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监测、宣传培训、检查验收、协调管理等支出。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总额的2%由市统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检测、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按照广州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程序和规定,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核定的本年度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以镇、国营林(农)场等为下一级单位编制细化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的面积和等级,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汇总后,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下一年度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于9月底前送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三)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2月31日前,按100%的预算金额提前告知各区。资金在下一年度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批复后进行拨付。各区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要求,及时将省、市下达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经费支付给补偿对象。
(四)年度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预算经报市政府、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在当年9月份前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报批,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核实结果进行清算调整。
(五)对暂未实行“一卡(折)通”的,区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账户,在收到全部补偿资金后3个月内将补偿资金直接转付到其账户。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快通过采用“一卡(折)通”制度和方式,简化直接支付损失性补偿至补偿对象的账户:补偿对象为单位或个人的,发放至单位和个人的“一卡(折)通”银信账号;补偿对象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资金分配方案、符合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户主“一卡(折)通”银信账号信息,以便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加快资金到达补偿对象的进度。
第十一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统筹费用的使用计划,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的使用计划,落实生态公益林护林人员,核定护林人员经费标准,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市、区两级统筹费用计划经同级财政核实后,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发生权属争议的森林、林地和林木,市、区、镇(街)负责调处山林纠纷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调处林权争议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处,并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单位对争议的森林、林地和林木进行保护和管理,所需管护经费从生态公益林管护费用中开支。纠纷未解决前,损失性补偿资金由区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代为保管,保管期限为2年,逾期由区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回收资金,待需支付时再重新安排。
第十三条  建立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认领签收制度。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银行支付凭证和签收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会同镇(街)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社区)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市、区审计、财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并在每年年底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镇(街)、行政村(社区)、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的防火、防盗、防虫、防病等管护工作。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制度和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发放或者克扣、贪污、挪用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依照《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弄虚作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林地除了已界定为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其余林地纳入森林管护区进行管理。参考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做法,给予经济补贴,不设管护经费。森林管护区范围内果林、桉树纯林和无林地不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林地以森林资源档案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的权属明晰的林地为依据。补贴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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