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第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规章的要求,对下列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一、《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二)删除第九条。
另外,将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二、《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
三、《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四、《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五、《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
删除第七条第八项。
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