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通过《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
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绿道的管理,巩固和提升绿道建设成果,促进绿道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绿道,以及规划确定的绿道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第四条 根据省绿道技术指引,绿道涵盖十六个基本要素:绿化保护带、绿化隔离带、步行道、自行车道、综合慢行道、衔接设施、停车设施、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信息墙、信息条、信息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道绿化的养护管理;
(二)绿道游径的管理维护;
(三)绿道驿站的管理;
(四)绿道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
(五)绿道自行车运营的管理;
(六)绿道相关农家乐、农产品销售、零售等的管理;
(七)其他需要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绿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管理和监督绿道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行使相关行政审批,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制定绿道建设年度规划、计划,承担绿道建设、日常巡查与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区(县级市)绿道建设管理工作,编制绿道管理资金预算,内设绿道办承担绿道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承担的绿道管理资金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绿道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市规划局负责绿道规划、绿道控制区划定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绿道用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市交委负责绿道配套公交、停车站场、公共自行车系统等对接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绿道广告招牌设置管理,病媒生物防治,查处养犬影响绿道环境卫生行为,“六乱”整治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涉水绿道的管理与协调等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绿道旅游的策划、包装、推荐等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道路范围以内的绿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违法行为执法工作;
宣传、文化、农业、工商、体育等职能部门负责其它绿道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绿道的规划、建设与维护。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落实绿道管理机构(绿道办),细化管理内容和具体措施,明确各部门、镇(街)、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凡道路、河涌等新建工程或城市综合环境整治工程,各部门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将绿道建设纳入规划,同步实施。
第九条 绿道管理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及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纳入各级政府部门预算,主要用于绿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宣传及工作经费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无偿捐助、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道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 绿道管理应当按照省、市绿道建设技术指引要求不断深化和推进,确保绿道景观优美、环境整洁、道路顺畅和设施正常运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绿化养护管理应制定完善的养护方案,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规范和标准严格养护。对黄土裸露、卫生状况差、缺养欠管等问题应及时整改,生态与景观兼顾,营造色彩、层次、结构丰富的植物景观,提升绿道的游赏乐趣。
(二)绿道游径管养要求达到路面整洁无断板、无泥土、杂物、乱石等障碍物;路基、边坡稳固无坍塌,排水设施完好、畅通;道路栏杆、护栏、护桩等设施完好无破损;加强辅助设施建设,防止机动车占用绿道,确保绿道专用畅通。
(三)驿站管理,要求建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驿站室内整洁,摆设合理。配置或部分配置信息终端、上网、电话、手机充电、报刊书籍、休憩等设施,方便市民游客。
(四)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衔接设施、停车设施、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信息墙、信息条、信息块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维护管理,及时修复故障设施,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五)绿道自行车管理。各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健全出租自行车安全检测制度,鼓励购买自行车使用安全保险,努力实现自行车通借通还,提升服务质量。
(六)绿道相关农家乐经营、农产品销售、零售等应符合旅游、环保、卫生及工商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合法文明经营。
(七)涉水绿道的建设和管理应确保河道行洪和水环境的安全,落实管理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调度。
(八)建立网上绿道信息平台,编制绿道地图、指南、宣传片等,及时更新维护,方便市民查询绿道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道用地,因建设和维护等确需占用绿道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绿道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建,依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二) 攀爬、涂污、损坏绿道设施;
(三) 违规搭建、摆卖;
(四)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绿道范围内派发或设置广告的,应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将绿道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实行绿道管理维护巡查旬报、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绿道运营管理责任主体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实行安全巡查制度,对有安全隐患的绿道(如涉水绿道)应加强天气预警、安全警示、安全防护、消防安全等设施的配置,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与地方应急指挥、防汛指挥机构的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道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绿道管理资料、养护维护记录、检查记录等档案,并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绿道档案资料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本辖区绿道总平面图纸(包含途经景区景点、文物点、公园、村庄、配套设施等内容);
(二)绿道绿化、游径、驿站、配套设施等各项工程设计图和施工图;
(三)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记录等;
(四)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五)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七条 市绿道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对各区(县级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绿道管理维护工作的考核,考核成绩进行全市通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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