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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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4-09-13
主题:
关于联合体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认定的咨询
内容:
某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要求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如我方(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并在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由我方承担绿化工程施工任务,我方是否有资格参与该项目投标。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施工资质已取消。如由我方(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的规定,我方只承担绿化工程部分,与总包是不同专业,绿化部分能否按我方资质认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认定?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9-14
答复时间:
2024-09-18
答复单位: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答复内容:

楠先生\女士: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咨询问题相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因此,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感谢您对林业园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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