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696931785D/2023-00092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成文日期: 2023-03-23
名称: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特色风貌林荫路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3-28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特色风貌林荫路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8  浏览次数:-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32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特色风貌林荫路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特色风貌林荫路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3323

广州市特色风貌林荫路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特色风貌林荫路的保护,强化特色风貌林荫路行道树的管理,增强广州市道路绿化特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广州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特色风貌林荫路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特色风貌林荫路,是指冠大荫浓的行道树形成的且具有自身特色的林荫路。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特色风貌林荫路的认定应当突出科学绿化、地域风貌、景观协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方式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色风貌林荫路的确定。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特色风貌林荫路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选取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道路,组织现场调研、采集数据后进行申报,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 认定指标

特色风貌林荫路的认定需满足下列指标要求:

(一)符合性指标

1.行道树树种为具有岭南地域特色的乡土树种或从外地引种经多年栽培已适应且长势优良的乔木;树木种植间距合理,树木规格基本一致。

2.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小于3 m

3.四车道(含)以下的机动车道绿化覆盖率应达50%以上;四车道以上的机动车道绿化覆盖率应达30%以上,或者应具有4排(含)以上且胸径大于20 cm的行道树。

4.道路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路段,以道路交叉口为起止点,原则上长度不小于500 m

(二)引导性指标

1.树木长势。树况健康良好,树干挺直自然、冠形完整、主侧枝分布均匀,冠大荫浓、景观优美。

2.树木养护管理。无死株、缺株。树木修剪规范科学,同一道路(路段)、同一树种分枝点高度和下缘线高度基本一致;无截干、枯枝、断枝、生长不良枝及切割树根现象。树洞、创面处理规范;基本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

3.树穴管理。树穴规格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鼓励破除硬底化地面,构建连通式绿化条带树穴,兼顾海绵城市相关要求。树穴铺装、盖板透气透水,完好无损。

4.铺装设施。采用透水透气性的人行道铺装,人行道铺装简洁、平整、无破损,营造优良的行道树生长空间环境。

5.景观效果。行道树整体景观、分车带绿化、路侧绿化景观良好,倡导人行道行道树和路侧绿带、分车带树木构成林荫空间;与周边环境协调,与公共设施、周边建筑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周边环境洁净。

第六条 认定程序

特色风貌林荫路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申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选取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道路进行申报,对于单位、居住区等范围的道路,申报前还应征求对相关绿化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的意见。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向市绿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申报目的和意义、申报路段基本情况,包含路段名称、行道树树种、绿化覆盖率、立地环境、养护情况、风貌特色及景观等。

2.认定申报表:申报部门应经过现场调研,获取相关数据,填写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3.其他材料:有助于说明申报路段情况的必要材料,可提供遥感、航拍等证明材料及数据计算依据。

(二)专家评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勘查、审阅申报材料,综合各项指标认定拟入选的特色风貌林荫路。评审组由长期从事园林植物研究、园林设计、绿化施工和养护管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专家组成。

(三)公示与命名。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将拟入选的特色风貌林荫路名单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特色风貌林荫路。

第七条 监督管理

特色风貌林荫路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特色风貌林荫路,由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单位、居住区等范围特色风貌林荫路,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管理,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特色风貌林荫路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示。

(三)特色风貌林荫路应当由具备相关养护能力的机构养护,按绿化一级养护标准落实管理资金并按照《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 6—2018)一级养护标准实施养护管理,确保树木生长繁茂,景观和绿荫效果良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特色风貌林荫路树木。确因保证树木正常生长或排除安全隐患需要修剪特色风貌林荫路树木,应当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加强保护和管理,原则上不得迁移、砍伐特色风貌林荫路树木。确因城乡建设或城乡基础设施维护、树木枯萎死亡等原因,需要迁移、砍伐特色风貌林荫路树木,应当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特色风貌林荫路电子档案,建立健全特色风貌林荫路巡查机制,实行树木管养存在问题的发现、整改、销账等闭环管理。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管理责任单位整改,若3次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则撤销其特色风貌林荫路称号。

(七)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道路,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特色风貌林荫路的指标要求进行养护和整改,培育储备候选特色风貌林荫路。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34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广州市特色风貌林荫路认定申报表

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道路(路段)名称


道路长度


人行道宽度


机动车道数量


绿化覆盖率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


主要树种


树木胸径


树穴规格


树木长势


树木养护管理


设施管理


景观效果


道路特色类型

¨绿化树种    ¨环境风貌   ¨历史文化   ¨其它

照片:







注:1.所提交照片能反映林荫道的整体面貌,树穴照片不少于一张。总数量不限,可另附页。

2.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绿化覆盖率,指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的树冠垂直投影面积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面积的比例;机动车道绿化覆盖率,指机动车道上的树冠垂直投影面积占机动车道面积的比例。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