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林业园林规字〔2021〕2号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5年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2025年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林业园林局联系。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5日
2021—2025年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建设和补偿工作,不断健全科学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通过借鉴珠三角周边城市和外省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和财政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生态公益林面积范围约269.35万亩,与市国土面积比例为24.5%,占全市林地总面积的62.6%(林地总面积约429.8万亩),每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投入约3.7亿元,惠及约45万户200万林农。
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二)《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制度,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给予经济补偿。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林地租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定期调整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穗林业园林规字〔2019〕1号)第五条第二款: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面积、范围和等级等因素,编制全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方案和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六条第三款:2019年按照I级150元/亩·年、II级100元/亩·年,III级8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偿。2020年在2019年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6%。2020年后,经济补偿调整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总体要求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机制。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进一步科学确定补偿标准和完善管护机制,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优化生态布局,提高森林质量,发挥生态公益林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2.强农富农。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特别是北部山区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管工作,让生态公益林补偿成为强农富农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欠发达地区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3.分级补偿。“按区位、分级别”进行生态补偿,对生态区位敏感和重要的地区、林分质量好的生态公益林,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额。
4.管护单列。根据《条例》继续实行“管护经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仍实行分别列支。
(三)目标任务。建立和健全科学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保持我市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分级补偿等综合补偿情况在全省的领先地位,让生态公益林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成为强农富农的重要措施、成为生态补偿的重要内容。
四、经济补偿方案
(一)损失性补偿。
1.补偿对象。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1)生态公益林未发包和流转的,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集体林(农)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补偿对象是承包者;(3)依据合同流转生态公益林经营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2.分级原则。沿用原分级标准,Ⅰ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面积约33.55万亩;Ⅱ级生态公益林是指省级生态公益林以及除Ⅰ级包括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面积约171.32万亩;Ⅲ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Ⅰ、Ⅱ级以外的市级生态公益林,面积约64.48万亩。
3.补偿标准。2021-2024年补偿标准不变,每年以约1.2%增长幅度计算,5年调增一次,2025年起再统一提高补偿标准:Ⅰ级从159元提高到168元/亩·年,Ⅱ级从106元提高到112元/亩·年,Ⅲ级从85元提高到90元/亩·年。
(二)管护经费。
1.使用范围。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及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管护人员负责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建立健全管护绩效制度。
(2)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林分改造、抚育、示范区建设等项目和信息系统建设、监测、宣传培训、检查验收、协调管理等支出。
2.管护分级及标准。
根据《条例》“管护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和国有林场改革的要求,生态公益林管护标准分为三个档次,2021年起第三个档次增加至每亩25元,第一和第二档次不变。
第一档次——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面积约35.28万亩,管护标准为60元/亩·年。
第二档次——中南部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番禺区和南沙区):生态公益林面积约26.6万亩,管护标准为40元/亩·年。
第三档次——北部山区(从化区、增城区、花都区和白云区):生态公益林面积约207.47万亩,管护标准为25元/亩·年。
(三)取消森林管护区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森林管护区介于公益林和商品林之间与上位法不符,因此取消森林管护区和管护区补贴,对原纳入的森林、林木、林地,经其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同意,由各区划定区级生态公益林或直接纳入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理。
五、资金拨付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损失性补偿与管护经费)按照广州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程序和规定,由相应市本级预算单位和区林业园林部门核定本年度生态公益林的面积、经费,区单位配套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报市林业园林部门审查、汇总和清算后,单独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林业园林部门,按拟拨付的预算金额提前告知各区,资金在下一年度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批复后进行拨付。各区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林业园林部门应按预算安排落实区级财政配套资金。
各区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林业园林部门应根据职责要求,通过采用“一卡(折)通”制度和方式,简化支付方式,直接将损失性补偿发至补偿对象的账户。
各区林业园林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管护资金,制定管护资金使用计划,落实生态公益林护林人员,核定护林人员经费标准,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资金管理
财政和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及时拨付到位,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纳入各级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林业园林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七、部门分工
市林业园林部门:指导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建设和补偿工作,审核各区上报的生态公益林面积、等级和补偿标准。
市财政部门:落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资金市级承担部分。
市审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核定本区生态公益林的面积、经费并上报,负责按照上级批准和下拨的补偿经费,及时配套区级经费做好补偿资金发放工作,负责具体制定本区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并抓好落实,对确定的补偿对象名单,需在生态公益林所在自然村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负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护,落实专职护林员的聘请、管理和考核工作,做好绩效考评上报工作,配合上级做好各项检查、审计、稽查等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生态公益林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对各项计划任务的推进和落实。各区要把生态公益林工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林长制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
(二)落实资金保障。
生态公益林的补偿经费和管护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延续《2017-2020年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以2012年补偿资金为基数(基数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新增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按比例分担。
(三)加大宣传教育。
各部门、各区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营造生态公益林建管和补偿的良好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