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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696931785D/2020-0014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成文日期: 2020-06-03
名称: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处置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林业园林规〔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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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处置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5  浏览次数:-

穗林业园林规〔2020〕2号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处置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处置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日


广州市处置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办法


  为落实全面禁止滥食陆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封存管控、禁止食用、无法转型转产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偿办法。

  一、目标任务

  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类处置、合理补偿、平稳有序”的工作原则,支持、指导和帮助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经营利用单位(个人)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明确补偿范围对象、补偿标准及职责分工,确保补偿工作平稳有序落实到位,尽量减少相关从业人员经营损失。

  二、补偿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照《决定》《省条例》《市条例》有关规定,准确把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明确补偿条件、程序以及需提交材料,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补偿工作。

  (二)属地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各相关区人民政府是做好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工作的主体,市林业、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相互配合,积极推进补偿工作。

  (三)合理补偿。按规定确定补偿范围,合理制定补偿标准,依法合理补偿,尽量减少禁食措施给部分野生动物养殖场(户)、经营利用单位(个人)造成的损失。优先做好对贫困户的补偿。

  三、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补偿范围。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范围是指合法的,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经营利用的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因无法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将上述陆生野生动物交由有关部门处置或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经营利用单位(个人)。

  (二)补偿标准。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参照省林业局的参考价格,结合地区差异和广州实际,重点考虑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模式等因素,制定不同种类陆生野生动物的参考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眼镜蛇和尖吻蝮蛇(蛇蛋):108元/斤;滑鼠蛇和王锦蛇(蛇蛋):84元/斤;灰鼠蛇和乌梢蛇(蛇蛋):60元/斤;赤链蛇(蛇蛋):36元/斤;虎纹蛙(包括泰国虎纹蛙):9.6元/斤;成体竹鼠:216元/只;成体海狸鼠:360元/只;成体豪猪:960元/只;成体蓝孔雀:480元/只。其中:虎纹蛙(田鸡),待国家政策确定后再作处置。

  其他未列入上述标准但需处置补偿的物种及按只计算的动物幼体,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补偿标准。

  在本办法出台前或施行后一个月内,依规停业、完成动物处置的,上浮10%给予奖励。

  四、资金安排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及补偿等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补偿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同时,各区补偿资金可从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

  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相关区给予一定补助,资金来源列入市林业园林局部门预算或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按规定程序纳入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在本办法出台后一个月内平稳有序完成动物处置、8月31日前补偿资金拨付到位的区,市财政将根据任务量、完成工作情况,结合各区财力实际,按各区补偿总额分类分档给予奖补。

  第一类:从化区,市按50%奖补;

  第二类:白云区、番禺区,市按40%奖补;

  第三类:增城区、花都区、海珠区、南沙区,市按30%奖补。

  市“以奖代补”资金应用于各区生态林业建设项目范围。

  五、补偿程序

  (一)镇街申报。在办法出台后,各相关区属地镇街组织现场清点补偿范围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与相关养殖场(户)、经营利用单位(个人)分别签订补偿协议,将无法转型转产的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移交有关部门处置或无害化处理,按照补偿标准,计算相应补偿资金。7月20日前,以镇街为单位报送区林业部门审核。报送材料包括:《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和补偿协议书》《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登记表》,动物无害化处理单位或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接收凭证、《镇(街)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经费汇总表》。

  (二)区级补偿。各相关区林业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镇街申报补偿资金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范围的养殖场(户)、经营单位(个人),核实相关动物种类、数量、补偿金额,汇总本区补偿经费。8月31日前,各相关区政府确保落实补偿资金,由属地镇街拨付到相关养殖场(户)、经营单位(个人)的银行账号。

  (三)市级补助。市林业、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对平稳有序完成动物处置补偿工作、8月31日前补偿资金拨付到位的区,由市林业部门按程序将市“以奖代补”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资金至各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置补偿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准确把握补偿范围和标准,规范使用补偿资金,高效推进处置补偿工作。区林业、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属地镇街要落实处置补偿具体责任,及时协调解决补偿工作中存在问题,帮助养殖户解决实际困难,确保补偿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市林业园林局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各相关区开展动物处置补偿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要组织力量深入养殖场走访,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意义,指导养殖场(户)调整发展方向,主动做好处置补偿工作政策解读,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回应社会关注,争取养殖场(户)理解和支持,处置工作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