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公园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园的管理水平,发挥公园的功能,确保环境质量,根据《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
第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一节 公园规划
第2.1.1条 公园应根据《广州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公园建设计划编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其公园性质、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划定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
第
第
第
第2.1.6 条 经批准的公园规划资料,应报送市公园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备案存查。
第二节 公园建设
第2.2.1条 公园必须按总体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第2.2.2条 公园建设应体现个性,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小品和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风格应与环境相协调。
第
(一)报告;
(二)填写《园林工程报建表》一式三份;
(三)建设项目四置图一份,设计方案的平、立、剖面图各一式三份。
第2.2.4条 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设计证书;承担公园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四级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2.2.5条 公园内不准建设有碍景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园林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拆除。
第2.2.6条 公园内部的用地比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
第三节 土地管理
第2.3.1条 公园须保持完整,应具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文件及市国土部门核发的使用土地文件。
第
第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3.1.1条 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计划的编制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公园总体规划为依据,应考虑国家对公园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索。
第
第二节 计划种类和编制要求
第3.2.1条 公园的计划分为长期规划、中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
(一)与公园总体规划同时编制;
(二)规划内容要全面、原则,一般包括现状分析、发展规划、实施对策和措施。
第3.2.3条 中期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
(一)与公园总体规划的修编同时编制;
(二)规划内容基本与公园一长期发展规划的内容相同。但应有年度实施安排和资金估算。
第3.2.4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要求:
(一)应在上年度前完成编制工作;
(二)计划内容包括各专项计划和公园日常管理工作计划;(三)计划应以公园中期发展规划的年度实施安排,结合本公园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对公园一年内需要完成的各项工作作出具体的实施安排和经费开支概算。
第三节 计划实施
第3.3.1条 计划的分解:公园的计划指标必须分解到部门班组。
第
第四章 绿化管理
第一节 绿地分级和养护人员配备标准
第4.1.1条 公园要根据绿地养护管理分级标准用平面标示图划分绿地的养护等级。
一级:公园入口、主要景区、景点的绿地、主园路两旁绿地的可视绿化空间(路侧15米内)。
二级:一般景区、景点的绿地、支园路、小路两旁绿地的可视绿化空间(路侧10米内)。
三级:不属上述所列的其余绿地。
以上划分为最低标准,公园可根据发展要求升级养护,但不得降级养护。
第4.1.2条 公园绿地养护管理人员应按标准配备:
一级:2500 平方米/人;
二级:3500 平方米/人;
三级:
第二节 植物管理
第4.2.1条 公园的植物配置应按绿化规划实施,应保持公园的个性和植物景观;定期对植物进行除草、施肥、培土等抚育工作,保持其生势旺盛。
第4.2.2条 乔木应及时修枝整形,清除枯叶;树洞应及时填灰保护;倒伏树和枯树、危树应及时处理(包括树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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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花坛、花境缺株应及时补栽,残花应及时清理;带盆布置的,花盆应修饰隐蔽;硬地上摆设盆花,花盆应保持完整美观;不应将盆花、盆景置于景石之上(石缝、石背例外)。
第4.2.6条 草坪应依地势延顺平整,草坪边缘清楚;定期修剪,留草高度在
第4.2.7条 地被植物应及时清疏枯老、残叶和补植,保持整体生长良好;主要景点、主次园路及周围无黄土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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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第4.2.11条 公园内造景的植物和树木不得随意砍伐,如确需砍伐,应报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重点区域和景点的主要乔、灌木的调整和绿化整顿改造,应报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动工.古树名木严禁砍伐、移植。
第
第三节 病虫害防治
第4.3.1条 公园应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植保计划。
第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5.0.1条 公园应建立爱卫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应设专(兼)职卫生管理干部。
第一节 环境卫生
第5.1.1条 公园应实行周末卫生清洗制度,保持公园整洁干净,无卫生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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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厕所管理
第5.2.1条 本节所指的厕所,是公园对游人开放的公共厕所。
第5.2.2条 厕所应做到地面无积水、无蝇蛆、无淤塞、无明显恶臭味、无破损设施。
第
第5.2.4条 厕所的水电设备应保持完好;安装冲水器,视使用情况定时冲水;并设置洗手盆。
第5.2.5条 厕所每天清洗不少于2次,全天保洁;节假日增加清洗次数;每周应用去污药物洗擦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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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湖(池)水卫生管理
第5.3.1条 公园内的湖水应保持清洁,无蚊虫孽生,无臭味,水面无漂浮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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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条 湖(池)水面的杂物清捞工作,应有保洁人员负责;水体面积较大的公园,每
第四节 施工及后勤场地管理
第5.4.1条 施工场地及后勤区域应每天清扫,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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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除害防病
第5.5.1条 公园应做好除“四害”(蚊、蝇、蟑螂、老鼠)及防疫工作。
第
第5.5.3条 消灭蚊子孳生地,露天的空花盆应倒置摆放,山水盆景、池水等应保持水质清洁。达到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
第
第5.5.5条 采取措施杀灭蟑螂并及时清理蟑迹,达到室内有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
第
第六节 环境保护
第5.6.1条 公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5.6.2条 公园内不得使用超噪声标准的喇叭;发电机房、凉水塔等设施,必须安装隔音设施,使噪声排放符合广州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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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条 垃圾应指定地点堆放,收集垃圾的装置应有盖,垃圾应每天清理。
第
第5.6.6条 公园内产生废气的项目,应设置废气处理设备,使废气排放达到广州市规定的标准。
第5.6.7条 公园内不得张贴和悬挂未经公园批准的广告、招贴,不得悬挂衣物、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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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饮食卫生
第5.7.1条 公园内的餐饮项目,必须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方能经营。
第5.7.2条 食具应进行消毒并密封保管。
第5.7.3条 食品存放实行生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第5.7.4条 各类食品、原材料、饮料、调味品等,必须具备生产日期、保质有效期和卫生检验合格证等资料。不出售和使用过期、变质产品。
第5.7.5条 饮食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设施管理
第一节 常规设施
第6.1.1条 常规设施包括游憩设施、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管理设施。各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 建(构)筑物
第6.2.1条 公园内的建筑物每l-2年应进行粉饰翻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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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第6.3.1条 公园内的基础设施应完好,确保使用功能。
第6.3.2条 公园的园路、平台、步级等应保持平整、完好,损坏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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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条 园灯、坐椅、洗手盆、果皮箱等设施应合理分布,确保使用功能。
第四节 机械设施
第6.4.1条 机械设施应保持安全使用功能,不得带故障运行。机械设施、运输车辆应有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外貌整洁。
第6.4.2条 各种园林机具应专人养护,熟悉机械性能,掌握操作方法。
第6.4.3条 抽、喷水机具应设专人管护,每天定时开放。
第七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一节 经营管理
第7.1.1条 与公园配套的经营服务项目,应根据公园总体规划设置,由公园统一管理。
第7.1.2条 经营服务项目应制定便民措施,由公园设立供群众监督、投诉的渠道(电话、意见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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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展览、演出管理
第7.2.1条 展览、演出场馆应提高利用率,定期举办各种展览和演出项目。举办大型项目时,应有具体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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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条 展览、演出内容应健康,讲究艺术性,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体内容应经有关部门审不得在公园内举办演出活动。
第7.2.6条 展览、演出场馆必须其有通畅的对外通道及照明设施,保证及时疏散观众。
第7.2.7条 展览、演出场馆的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安全使用规范及公共建筑防火标准,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第7.2.8条 举办大型活动时,应经园林管理部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制定妥善的安全措施,控制人流量,维持秩序,疏导游人。
第三节 康乐项目管理
第7.3.1条 公园内的康乐项目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经营,并在固定的场馆内设置,应设施齐备,符合有关标准,定期保养,保证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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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条 大型的康乐项目场所应根据本项目需要设置更衣、沐浴、衣物保管、广播、医疗等配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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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0条 垂钓区内应设人员经常巡视,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7.3.11条 健身项目的器材应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按安全规范设置。
第7.3.12条 骑马项目应在具有安全护栏的场地中设置。马匹必须经训练,符合游人安全骑坐的要求,有病或性情不稳定的马匹严禁投入营业。
第7.3.13条 射击项目应在具有安全防范屏障的场馆中设置。射击器材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必要的救护药物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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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游乐项目管理
第7.4.1条 游乐项目应有完善的设施和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及时排除隐患,并应将检修保养内容及处理结果记录入档,以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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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条 游艺机及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
第7.4.4条 游船应定期维护,保持容貌美观。暂时不使用的游船应妥善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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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餐饮管理
第7.5.1条 餐饮项目是公园的配套服务内容,应以游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高饮食服务质最,体现园林饮食文化特色。
第7.5.2条 饭店的菜肴品种应多样化,适应各层次游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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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条 西餐厅、酒吧、冰室、茶室等餐饮店,应保持其经营特色,为游人提供多种形式的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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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服务项目
第7.6.1条 公园内设置的小卖部必须具备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售食品的小卖部还必须具备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能经营。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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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条 小卖部应建立和健全商品进出仓登记手续和定期盘点、记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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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服务质量
第7.7.1条公园职工和服务项目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热爱公园、为游人服务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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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保障
第8.1.1条公园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向职工和游客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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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游乐项目安全管理
第8.2.1条 每个游乐项目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安全须知牌示,指导游人游玩。对不适宜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游玩的项目,应明示。
第8.2.2条 有必要的项目,可为游人投安全保险。
第8.2.3条 安全管理参照国家标准局的
第三节 水上项目安全管理
第8.3.1条水上项目主要指游船:各种环湖游船、渡船、画舫、小艇、脚踏船、碰碰船、动物造型船等,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第8.3.2条营运的游船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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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6条 码头上应设置租乘游船须知的牌示和安全防范的设施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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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治安防范
第8.4.1条 公园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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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4条 公园应每月定期进行以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防破坏为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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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6条 公园内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许可不得进入;公园应制定内部行车规定,规范职工在园内的行车行为。
第8.4.7条 公园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对驻园单位实行规范管理。
第九章 其他管理
第一节 行政管理
第9.1.1条 公园设立管理处(室),全面负责公园的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公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园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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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广告管理
第9.2.1条 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设置广告。
第三节 公园业务档案
第9.3 .1条 公园应建立公园业务档案,以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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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资、内联项目管理
第9.4.1条 市属公园的外资引进项目,应将意向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约实施;区属公园的外资引进项目,应报所在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签约实施,并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第9.4.2条 市属公园的内联项目,应将意向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签约实施;区属公园新的内联项目,应将意向报所在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签约实施,并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节 动物管理
第9.5.1条 属国家一、二级保护的动物,其繁殖、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园林管理部门报告。
第9.5.2条 展出动物的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10.1.1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广州市范围内的已建成公园。
第10.1.2条 为了有效地实施本规范,各公园应根据规范的要求,编制规范实施细则,或以本规范为依据,编制本公园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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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
1998年10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