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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696931785D/2002-0002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成文日期: 2002-09-13
名称: 关于印发广州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号: 穗林[2002]40号 发布日期: 200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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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9-13  浏览次数:-
穗林〔2002〕40号

穗林〔200240

关于印发广州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林业局(农林水利局):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广州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所碰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02913

 

 

广州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细则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管理细则:

一、凡在我市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养殖、经营,不得擅自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二、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驯养繁殖业户必须具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备设施,具有适宜野生动物生长、发育、繁殖的条件;

(二)驯养繁殖场具有一定规模,其中蛇类驯养繁殖场要求幼蛇年繁殖量在5000条以上,存栏量达10000条以上;

(三)具有熟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管理人员和至少1名相关技术人员;

(四)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应的资金,其有效存款证明或验资报告中的数额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蛇类驯养繁殖场要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五)野生动物日常投喂的饲料来源有保障。

三、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身份证明材料;

(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三)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明;

(四)土地使用证明书;

(五)银行验资报告;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四、凡在我市申办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的规定办理;

(二)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属于外来物种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的;

(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的;

(三)野外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的。

六、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才能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七、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种类开展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法人代表等内容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严禁转让、买卖、伪造。

八、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需到野外获得种源的,必须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需要从省外引进野生动物种源的,必须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引种,上市交易须经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

九、驯养繁殖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养殖的种类和数量向取得《经营利用准许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并建立销售档案。

十、养殖业户两年内须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供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生长、发育、繁殖一整套完整的养殖记录、技术、成本等资料。其中蛇类养殖须在3年内提供产卵?孵化?幼蛇?成蛇一整套完整的养殖记录、技术、成本等资料。

十一、为规范对野生动物繁殖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野生动物的发展动态,养殖专业户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养殖情况报表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十二、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其引种和驯养繁殖活动。

(一)擅自变更驯养繁殖场所、设施以及技术等条件导致不具备驯养繁殖条件的;

(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大量死亡或存在严重隐患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或上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档案的。

十三、自觉接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主动出示有关备查资料、证照等。一旦发现有非法引进、收购、经营等违法行为,立即取消其驯养繁殖资格并按照《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