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林业园林规字〔2017〕1号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林业园林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规定,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化收费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临时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费的管理,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绿化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临时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6〕361号),对企业免征恢复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恢复绿化补偿费由负责临时占用绿地行政审批的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恢复绿化补偿费应当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收取,具体标准依据附表《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砍伐、迁移树木)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恢复绿化补偿费委托银行代收,通过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恢复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专款用于城市绿化支出,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条 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临时占用绿地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占用绿地申请;
(二)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市或者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缴费,出具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通知单;
(三)申请人凭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通知单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费。
第八条 绿化赔偿费的标准,参照本办法的恢复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表:《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砍伐、迁移树木)标准》
规1附件.doc